梅州機場通用航空場外起降服務收費標準及實施細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梅州機場通用航空場外起降服務收費行為,維護服務提供方與使用方的合法權益,促進通用航空事業健康有序發展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《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》及民航局有關通用航空服務收費的規定,結合梅州機場實際情況,制定本收費標準及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梅州機場機場范圍以外、由梅州機場管理機構提供起降保障服務的通用航空器(包括固定翼飛機、直升機、無人機等)的運營主體。
第三條 場外起降服務是指梅州機場管理機構在機場飛行區以外、經批準的臨時起降點或場外作業區域,為通用航空器提供的降落、起飛、停放、場面指揮、通信導航、安檢、消防應急及必要的旅客地面服務等相關保障工作。
第四條 收費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合理、質價相符的原則,實行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。
第二章 收費標準
第五條 場外起降服務費按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(MTOW)實行差別定價,具體標準如下:
| 最大起飛重量(噸) | 起降費(元/架次) | 停放費(元/小時) | 備注 |
|---|---|---|---|
| ≤2 | 300 | 80 | 超過2小時按整天200元計收 |
| 2~5(含) | 600 | 150 | 超過2小時按整天360元計收 |
| 5~10(含) | 1200 | 300 | 超過2小時按整天720元計收 |
| 10~20(含) | 2200 | 550 | 超過2小時按整天1320元計收 |
| >20 | 按協議價 | 按協議價 | 需另行簽訂服務協議 |
注:起降費包含一次降落和一次起飛;夜航(每日22:00至次日06:00)起降費上浮20%。
第六條 場面指揮及通信導航服務費按起降架次計收,每次起降80元,與起降費合并收取。
第七條 安檢服務費:對需要進入飛行區或靠近航空器的人員及物品實施安全檢查的,按每人次20元、每件物品10元計收;機組人員按每人次10元計收。
第八條 消防應急保障費:根據起降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等級,按次計收,2噸以下200元/次,2~10噸(含)500元/次,10~20噸(含)1000元/次,20噸以上1500元/次。
第九條 旅客地面服務費(可選):提供擺渡車、休息室、行李搬運等服務的,按以下標準執行:
- 擺渡車:200元/次(往返10公里內);
- 休息室:100元/小時(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);
- 行李搬運:10元/件。
第十條 特種車輛使用費:如需使用電源車、氣源車、牽引車等特種車輛的,按實際使用時長計收,電源車300元/小時,氣源車400元/小時,牽引車200元/小時,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。
第十一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(無人機)場外起降服務,根據最大起飛重量分級收費:
- 空機重量≤4千克:50元/架次;
- 4千克<空機重量≤15千克:150元/架次;
- 15千克<空機重量≤116千克:400元/架次;
- 空機重量>116千克或特殊作業無人機:按協議價。無人機停放費減半收取,其他服務參照本細則執行。
第三章 實施細則
第十二條 服務申請:通用航空運營主體需提前至少24小時向梅州機場管理機構提交場外起降服務申請,內容包括航空器型號、注冊號、最大起飛重量、作業時間、起降點坐標、人員及貨物信息、所需服務項目等。緊急救援、醫療救護等特殊情況可隨時申請,機場管理機構應優先保障。
第十三條 協議簽訂:每次場外起降服務前,運營主體應與梅州機場管理機構簽訂《通用航空場外起降服務協議》,明確服務內容、收費標準、雙方責任及免責條款。長期合作單位可簽訂年度框架協議。
第十四條 費用結算:服務費用按次或按月結算,運營主體應在服務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費用。逾期未付的,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滯納金;逾期超過30日的可暫停服務。
第十五條 收費減免:以下情況可申請費用減免:
- 執行應急救援、搶險救災、醫療救護等公益任務的,免收起降費、停放費、消防應急保障費,其余費用減半;
- 開展飛行訓練且年度起降超過100架次的,起降費按90%計收;
- 地方政府認定的重大活動保障,可協商優惠。
第十六條 退費規則:因天氣、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導致服務取消的,已收費用全額退還;因運營主體自身原因取消的,起飛前4小時以上取消退還80%,4小時以內取消退還50%,已開始保障的不予退還。
第十七條 服務標準:機場管理機構應確保場外起降點的通信、導航、氣象、消防等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,按民航標準實施保障,作業記錄保存至少2年。
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:因收費標準或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,雙方應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可向梅州市民航管理部門申請調解,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:梅州機場管理機構應在本企業網站及起降點公示收費標準,接受民航監管部門和社會監督。
第二十條 本收費標準及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,由梅州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解釋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,以本細則為準。
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中的“場外起降”不包括在梅州機場飛行區內實施的起降,飛行區內起降按民用機場收費標準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軍用航空器、警用航空器執行任務時的場外起降保障,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,未作規定的可參照本細則協商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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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10-13 06:22:37